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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春丽、李梅:以专利工具撬动市场格局成常态,我国应熟悉专利策略积极布局
2013-03-04 13:54:00

 

全球经济低迷,而专利价格市场却逆势上行,以苹果、微软收购北电专利为代表的大宗专利交易将专利市场拉入了新的一幕,其价格一再冲击着人们的想象力,无怪乎有人大呼专利交易时代的春天已经来临。

专利具有先天的排他性,通过专利交易可以实现资源在不同经济主体间的优化配置。在智能手机专利大战发生之前,企业进行专利交易的目的往往侧重于自身知识产权防御体系的构筑;而在此之后,通过专利交易来避免数额巨大的专利侵权诉讼运作成本或许已成为企业的主要目的。

一、现有专利交易的几种表现形式

专利交易,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专利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市场行为[1],其中包括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专利信托等形式。专利交易的价格由专利自身价值、买方情况、卖方情况和专利转让方式四大类因素决定[2],专利交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包括专利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控制权的权利转移。

梳理近几年出现的这些大宗专利交易,我们以交易的发起目的为标准,总结其表现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身保护型

从自身保护型的专利交易来看,发起交易的一方通过收购专利或获得某些专利的使用权,使这些专利与自己已有的技术资本产生协同效应,达到较少受先前专利权人的限制,全面提升企业的技术价值或能更好的防御外来侵权诉讼的目的,其特点是通过巩固自己的专利实力,来维护自身的市场地位。

自身保护型的专利交易的案例有很多,比如苹果、微软收购北电专利6000多项无线技术专利,英特尔对网络媒体软件公司Real Networks的专利收购,微软巨资收购AOL公司的部分专利等。可以看出,各大公司虽拥有大量自主研发专利,但仍面临自己的专利短板或来自竞争对手的专利掣肘,于是相继用重金收购专利,以不断加强自身的专利防御或进攻能力。

2、被动出击型

从被动出击型的专利交易来看,发起交易的一方往往迫于企业面对的专利诉讼压力或市场威胁,不得不通过购买专利或获得专利许可来构筑自己的专利防线,其特点是自身经济实力强大,但专利薄弱,频繁遭遇专利诉讼和威胁,被迫购买专利。

被动出击型的典型企业是Facebook最近几年,Facebook遭遇了30多起专利诉讼,自201221日,Facebook提出IPO申请前后,Facebook就成为了5件专利诉讼的靶子:3个来自于非实体企业,一个来自于Mitel,另一个则来自于雅虎。Facebook之所以面临如此之多的专利诉讼,究其原因在于其专利实力的薄弱。截至201112月,Facebook仅拥有56项授权专利和503项正在申请的专利,在已授权的56项专利中,竟然有39项是Facebook通过收购所得。面对自身的被动处境,Facebook不得不改变自己的专利策略,除积极研发申请专利之外,迫使Facebook通过收购起诉者或者老牌企业的一些专利来避免自己面临的专利威胁,并迅速扩充自己的专利弹药库。如Walker Digital, LLC公司在2010年至2011年间,向Facebook提起了三次专利侵权诉讼,在随后的20117月,Facebook就收购了此公司的7项专利。此外,Facebook还从IBM、惠普、英国电信等实力雄厚的老牌公司处购买了很多专利,专利覆盖范围涉及软件、网络工程等诸多领域。从中可以看出,Facebook已清楚地认识到专利技术将会成为公司未来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战略资源,唯有夯实自己的专利实力才能增加其在专利诉讼中的砝码。

3、主动出售型

从主动出售型的专利交易来看,发起交易的一方通常源于企业自身面临着经济压力,或避免因专利到期、技术更新等原因给专利价值带来减损,或其他的战略规划考虑,通过出售专利或出让某些专利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自身专利价值的最大化。其特点是明码标价,待沽而售,将专利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这已成为现在专利交易一种新的趋势。

主动出售型的典型例子是柯达公司。柯达曾经是一家实力强大的影像产品厂商,因为错过向数字技术转型的先机,在1996年达到巅峰之后,柯达开始走向下坡路,但自其成立130年以来积累了丰厚的技术实力,拥有1万多项技术专利。自2008年以来,柯达通过专利出售共获得近20亿美元的收入。由于企业的不景气,20118月,柯达就开始四处兜售其拥有的1100项数字图像专利组合,希望将这部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金,以换取现金收入来保证公司转型。尽管与北电和摩托罗拉移动的专利相比,柯达的专利价值要小一些,因为这些专利主要集中在图片和相机方面,不能提升手机的通信性能。但由于其专利技术被广泛运用于85%的数码相机和智能手机中,柯达的这些专利也成为很多企业觊觎的目标,因为一旦收购柯达并获得其专利权,无疑将会获得高额的市场回报。

4、伺机囤积型

从伺机囤积型的专利交易来看,发起交易的一方往往是不做任何产品,以买卖专利为主要业务来源,并通过许可方式或通过购买的专利有目的地起诉某些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而获得赔偿,以此赚取高额利润的非实体企业或专利投资公司(也有叫专利流氓公司)。他们的特点是将专利作为投机产品,通过专利诉讼达到为卖而买,或为买而卖的目的。

伺机囤积型的典型例子是高智发明(Intellectual Ventures),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在世界范围内购买新创意和新技术的知识产权。高智发明的专利运营模式分为四类,即投资、许可、转让和诉讼。据美国媒体报导,高智发明持有3万项专利,其中1000项是自己研发的,其它则都是购买的。

尽管在公司成立之初,高智发明宣称不对任何企业发起诉讼,但随着自身实力的增强,以及专利价值带来的可预测的巨大利润。在公司成立十年之际,高智发明向美国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赛门铁克等9家科技企业侵犯其专利权,此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高智发明又向十余家企业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尽管大家对高智发明的褒贬不一,但这种伺机囤积型的行为往往是给其他企业造成专利侵权隐患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1、强者愈强,对我国企业的专利封锁形势更加严峻

   我们可以看到,透过高昂的专利交易,一些企业的专利实力愈来愈强大,比如在收购IBM之前,谷歌仅拥有超过700项已授权专利,在20102011年,谷歌遭遇了将近40起关于Android的专利诉讼后,通过收购IBM1029项专利,谷歌专利保护的利益已超越智能手机技术,数据处理和文件管理成为其最大的专利组合。随后,2011815日,谷歌宣布其将以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的计划。谷歌表示收购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Android平台和平台使用者免受专利诉讼的侵害(和之前谷歌收购IBM专利的目的一样)。[3] 这次收购被报道在增强谷歌移动硬件方面具有非常大的价值,这对谷歌围绕核心技术的专利支撑以保护其在关键市场的自由运作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这些大宗的专利交易,鲜有中国企业的影子,一方面是我国智能终端企业的市场多在国内,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现在正是智能终端巨头争夺市场份额的关键时期,我国企业还不足以威胁到各方的根本利益,所以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没有必要将专利战争之火引入中国。但这并不表示我们可以高枕无忧,相反,我们发现对我国企业的专利封锁态势越来越严重,比如微软和谷歌通过专利收购,都开始进行云计算方面的部署,面对未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所带来的巨大市场影响力,无疑会使我国企业面临的局面更加严峻。

2、伺机发展起来的专利流氓,防不胜防

我国一直在鼓励创新,尤其是自主创新,但在产业链的转化方面依然是薄弱环节,即基础创新的内容往往缺乏市场而应用不到真正的市场中去,所以这就给一些专利流氓公司有了可乘之机,他们首先通过直接购买中国企业的专利,或通过“创新基金”或合作方式换取专利技术的使用权,然后利用这些技术向我国企业索取专利使用费,从而使我们的自主知识产权流失。

专利交易本身无可厚非,但如果威胁到我国企业的未来发展之道,就需要我们警惕,研究出一套对抗专利流氓的有效防御方法和能够增加成功解决问题机率的内容丰富的诉讼战略,这些内容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我国企业出口,将困难重重

很多跨国企业为制约竞争对手的发展,往往通过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法院颁布禁令来实现其制裁目的。比如苹果为制约三星的发展,在澳大利亚等国家起诉三星,控告后者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并申请法院禁令。专利诉讼的禁令分“永久性禁令”和“临时性禁令”两种,如果原告获得法院的这类禁令,则被告的产品将不得不退出相关市场。

由于我国企业的专利实力相对薄弱,面对国外企业的重重封锁,想走出去仍困难重重。2011年,爱立信为遏制中兴在欧洲市场的发展,在英国、意大利、德国三地,控告中兴侵犯了爱立信GSM/WCDMA的部分专利,除要求赔偿外,还要求这三地禁止销售中兴通讯5款最畅销的WCDMA/GSM手机。爱立信不顾双方正在进行专利谈判,发起突然袭击,主要还是想保持其在手机领域的优势地位。

中兴与爱立信之战只是冰山一角,随着新技术新业务的迅猛发展,整个市场格局也在变化,面对通过专利交易日益强大起来的跨国企业,我国企业如果希望走出国门,面临的局面将更困难,更复杂。

三、政府应对措施

1、加强对国外重大专利交易的反垄断审查

国外企业为了增强自己的专利实力,完成自己的战略布局,以并购形式存在的专利交易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方式。因此对于国外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获取专利的交易应审慎对待,并加大对其反垄断监管的力度,如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一方面,谷歌的此次收购增加了Android阵营的专利实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Android阵营中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压力;但另一方面,谷歌整合硬件的倾向将致使我国企业的生存和创新空间受到挤压。对于这种对我国ICT企业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收购事件,只要满足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4],商务部可加强对收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从并购对我国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全方位的评估,以此作为狙击并购对我国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的第一道防线。

2、鼓励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参与国际专利交易

苹果、微软、谷歌等科技巨头虽然拥有大量自主研发专利,但在面临来自竞争对手的专利遏制或自身的专利布局存在漏洞时,仍相继用重金收购专利,以不断加强自身的专利防御或进攻能力。在知识产权高度聚集的信息通信行业,与 2G时代相比,3G时代的通信产品在功能上有了极大的延伸和发展,一款产品所涉及的专利数量已不可小觑;并且伴随着新型业务市场拓展力度的加大、行业应用规模的推进以及企业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业务制高点领地的占领,信息通信行业的竞争也更加激烈。面对这样的形势与挑战,产品和技术能够带给企业的领先优势将更加短暂,而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不仅成为延长这种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也成为扭转企业在一些战略关键领域存在软肋的一种较为快速的方式,因此国家应创造有利条件,为企业提供相关信息,鼓励一些有实力的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到国际专利交易,以积极适应专利商品化的这种趋势,并逐步学会灵活运用专利、以专利布局的攻守策略。

四、我国企业应如何应对

1、创新永远是亘古不变的法则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技术的融合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引领信息通信产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旧有的设备制造业、通信运营业和互联网业彼此井水不犯河水的稳定的市场格局也逐渐被打破。随着改变了产业发展模式的苹果、谷歌等变革力量的出现,依靠操作系统而起的新秀们也在终端专利授权市场上分得一杯羹,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除了拥有丰厚专利储备的老牌企业如爱立信、阿郎进行专利策略的调整,市场新秀们也以专利为武器乘胜追击或通过专利购买、企业并购等方式绝地反击,非专利实施实体(NPE)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并逐渐成为一些企业攻击竞争对手的狙击手,这些形势加大了企业防范专利侵权的难度,也使本已风起云涌的市场更增变数。为了把握产业融合带来的机遇,并应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专利围剿,创新对企业来说是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则。长期来看,我国企业只有通过创新构建起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作为技术的引领者,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自己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

2、学会灵活的专利攻守策略

谷歌收购的摩托移动拥有高达1.7万项的专利储备,并还拥有约7000件申请中的专利,这对处于微软、苹果专利夹击态势下的谷歌来说,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其面临的严峻形势,另一方面借助摩托移动在在家用视频方面的专利优势,可建立起多类智能终端平台,实现更为广义上的专利战略布局。而微软收购AOL的专利,其在随后将收购的专利部分转让给自己拥有股权的Facebook,不仅是为了解决Facebook上市之时面临雅虎专利诉讼的燃眉之急,保护自己的市值;也是为了避免作为自己强劲竞争对手的谷歌抓住Facebook在专利上存在的劣势,像自己对Andriod阵营不断发起进攻一样,通过对Facebook提起诉讼以在一定程度上牵制自己新的生态系统布局的进程。我国企业可借鉴国外企业通过专利交易来展开自己的专利布局,并灵活使用专利的攻守策略。企业若面临专利短板带来的威胁,可以购买专利作为自己的退路,以此逐渐构筑起自己专利防守的壁垒;企业若要施行自己的商业战略,但通过自行研发创新可能会错过对稍纵即逝商业机会的把握,企业可通过购买专利技术来快速弥补自己某些方面的发展劣势;企业虽未面临专利威胁,但也可未雨绸缪,通过购买专利强化自己的专利储备,并在适当时刻以己之长攻己之短,达到获取专利授权费、或者遏制竞争对手的发展势头、或者以专利作为竞争对手与自己商谈资本的目的。

3、心理上不怕诉讼,行为上要因时因势灵活应对

    面临NPE提起的专利诉讼时,应予以重视,并注重相应策略的灵活施行:首先,如果收到来自国外NPE关于专利侵权的警告信时,企业应给予回应,因为后期如果展开诉讼,这些交流材料会被披露,影响法官对案情的判断;其次,企业应该根据之前制定的应对策略,穷尽所有的争议解决方案,依据自己企业的实际需求和特点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并作出和解、应诉或者反诉等适当的决定:1)向NPE表达愿意和谈的意愿,以尽可能的争取时间去了解起诉者的具体背景,包括其股东、关系企业、拥有哪些专利、主张专利权的风格、之前案件的成功概率等,以确定起诉者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赔偿,还是为了更大的商业性策略并愿意寻求其他解决方式,如交互授权或出售专利;2)分析争议专利,确定该专利是不是自己产品技术的核心部分,能否对争议专利主张无效等。3)进行全面损失评估,包括可能丧失的经济利益、对股东和企业声誉的影响、股价下跌和客户流失引起的损失等;4)论证风险回避设计的可能性;5)如果风险无法回避,可主动出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出不侵权之诉或争议专利无效等。总之,在应对类似NPE提起的诉讼时,企业应灵活机动,评估论证所有可选择方案,然后依据所处形势、综合分析作出决定。



[1] 张广良,专利交易中的欺诈防范与救济,《中国发明与专利》200403 pp.66-68

[2] 李浩,专利交易的定价机制及转让方式分析,《价格理论与实践》,2006(12),pp.70-71

[3] http://googleblog.blogspot.com/2011/08/supercharging‐android‐google‐to‐acquire.html

[4]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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