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发展重塑经济社会运行模式,对传统治理方式构成了巨大挑战,如何提高数字化治理水平、为数字经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经济治理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
一、数字经济发展与市场新特征
(一)平台成为价值汇聚的核心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成为协调和配置资源的基本经济组织,是价值创造和价值汇聚的核心。一方面,互联网平台新主体快速涌现。商贸、生活、交通、工业等垂直细分领域平台企业发展迅猛。根据埃森哲统计,1995年至2015年间,平台企业的市值从167亿上升到2.56万亿,增长超过150多倍。另一方面,传统企业加快平台转型。传统IT巨头向平台转型,微软2016年并购职场社交平台领英,将微软的IT技术优势与平台融合,打造更为互联、更加智能的生态系统。传统制造企业也开启平台化转型,GE通过打造Predix平台和多样化工业APP应用,对航空、医疗、风电等智能设备进行远程监控和服务,大幅提升运行效率和价值空间。
(二)线上经济活动爆炸式增长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平台兴起为交易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带了更多的商机。一是个体经济的快速崛起。当前,在网络零售、网约车等服务领域和部分手工业品等简单的产品制造领域,个体经济持续壮大。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数据,2015年,在阿里巴巴平台上,个体商户超过1100万,带动快速和第三方服务人员就业超过400万,在滴滴打车平台上,个体注册司机超过1000万。二是碎片式订单的爆炸性增长。据商务部公布信息,2017年中国跨境网络零售出口增速达41.3%,出现了大量碎片化的小额跨境订单,海关验放清单数急剧提升。
(三)跨界融合成为常态
数字经济时代,一点接入全网服务的基本规律,使跨界融合成为常态,跨行业、跨地区的发展趋势越发明显。一方面,数字经济加速向传统产业渗透,不断从消费向生产,从线上向线下拓展。互联网企业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宽,阿里巴巴主要业务已经从最初的电子商务向金融、物流、云计算等领域拓展;腾讯的业务范围则从最初的移动通信向游戏、电子商务、云计算、AI等拓展。另一方面,传统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步伐加快,制造业服务化延伸成为新的发展趋势。通过产品联网、数据采集、大数据分析提供多样化智能服务,实现由卖产品向卖服务拓展,如三一重工接入20万台设备、采集5000多个参数,实现远程监控、诊断和预警,降低服务成本60%,3年新增利润超过20亿元。
二、数字经济发展对传统治理模式的挑战
(一)治理手段的发展滞后于数字经济发展
一是监管数量的急剧增加。互联网相关技术快速迭代,行业竞争格局瞬息万变,面对海量市场主体涌入,传统的“以批代管”、“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已跟不上数字经济时代创新发展的节奏和步伐。二条块分割的垂直管理体制与跨界融合发展态势不适应。互联网平台上商家的经营活动往往是跨领域、跨地区的。现有条块化和属地化的管理体制造成政出多门,部门之间协调不够,甚至存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标准要求等相抵触的现象,已不能满足“互联网+”跨界融合发展的需要。三是监管对象从线下转向线上。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监管对象线上化趋势明显,呈现出虚拟化、隐蔽化等特点,加大了线上和线下管理部门划分职责和实现协同监管的难度。
(二)经济主体经营活动的外部性凸显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企业、政府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个体活动透过网络可能会对外部市场环境产生广泛影响,加大了监管权责认定难度。现有依靠政府自身力量的单边监管模式显然不足以应对新的形势,平台的崛起、社群的崛起都是对政府监管权威的挑战,未来,平台、社群等将在规则的制定、行为的监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利用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是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三)平台利益平衡问题
平台兼具市场参与者和平台管理者双重角色,使得平台管理者很难从整个市场发展的角度制定平台规则,不利于健康包容市场秩序的形成。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出现的很多现象都被归结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果。比如,BAT 依托庞大的流量优势,倒逼很多中小创业企业不得不“选边站队”,寻求“抱大腿”的现象。另一方面,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托核心优势,在众多“互联网+”领域广泛布局,打造生态系统,掌握越来越多的数据资产,进一步形成难以超越的市场地位。因此,如何重新认识和合理规制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一家独大”现象是平台治理面临的重要议题。
三、加强数字经济治理、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路径
(一)构建多主体参与的综合治网格局
一是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多元化、立体化的治理体系,跳出行业垂直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的思维禁锢,根据自身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协同管理合力。二是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快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互联网企业信誉评价机制。推动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建立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探索建立资源要素交换市场,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市场竞争行为监管,严厉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探索符合数字产品、服务、技术进出口特点的监管制度,按照发展客观规律,从产品和消费端发力,提高数字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
(二)提升政府数字治理水平
一是提高政府数字化监管水平。将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广泛运用于监管治理各环节,特别加强大数据在行业管理中的运用。对互联网企业采集、加工与应用这些宏观、微观数据加以规范,并逐步地将其纳入国家统计服务范畴并服务于国家宏观与行业经济分析、预测、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二是提高政府数字化服务水平。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实现政务服务跨部门“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实现高效政府运作与在线业务协同;推进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整合业务系统,统筹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优化政府公共服务渠道,有效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手机APP、城市服务热线、便民服务终端等多元化手段。
(三)压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
强化平台企业与政府协作治理机制。充分利用平台积累的消费者评价数据与现有政府管理效果对接来促进管理创新。一方面鼓励数字技术企业加强事中监测手段建设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实现主动发现和技术取证功能,提高监管能力。另一方面推动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建立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探索建立资源要素交换市场,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市场竞争行为监管,严厉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简介
岳云嵩,现就职于浙江工业大学奉化智慧经济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主要从事数字贸易、数字经济、企业创新等领域研究。
联系方式:yueyunsong@caict.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