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中国信通院知识产权大讲堂——海牙体系培训
.第三届知识产权一对一高端峰会顺利召开
.“标准专利许可与反垄断规制”研讨会在我院召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汪洪局长一行就专利运营工作来我院调研
.谷歌法律总监Nikhil Shanbhag先生一行4人到我中心访问
.“创新?保护?竞争: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研讨会即将召开
.知识产权中心2013年年终工作总结会召开
.“ICT领域标准专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讨会召开
.德国Weickmann&Weickmann知识产权所合伙人Joerg Prechtel博士到访我中心
.知识产权中心2013年年中总结会召开
.工信部通信发展司组织召开“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移动通信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项目》”开题报告会
.我中心“智能终端知识产权风险及发展环境”研讨会圆满结束
.北京知识产权局汪洪局长一行8人来我院调研
.韩国专利信息促进中心KIPI到访我中心
.RIM到访我中心
.“ICT通信领域知识产权(重庆)实训基地”揭牌成立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我中心成为该会理事会员单位
.中心续俊旗主任参加“第十四届人大反垄断法高峰论坛”
.中心续俊旗主任出席“2012年美国驻华大使知识产权保护圆桌会议”
.中心续俊旗主任率团前往美国、加拿大进行知识产权交流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英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副总监及英国驻华大使馆知识产权官员到访我中心
.中心续俊旗主任参加“竞争法治论坛之‘互联网行业创新机制保护的竞争法治环境’”
.美国商会及NBA中国一行到访我中心
.知识产权中心召开2012年部门工作会议
.知识产权中心举办“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专家研讨会”
.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着作权委员会等一行赴我中心探讨中韩《着作权法》
.沐“香山秋风”,学“香山精神”
.知识产权中心“图书角”近日启用
.互联网观察IW 创刊号发布
.“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专项知识产权平台”已开通(图)
.知识产权中心定期发布《专利信息简报》、《网络版权简报》与《互联网观察》
.知识产权中心党支部召开关于“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 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组织生活会
.劳逸结合,“羽”场挥洒汗水(图)
 
更多..
 
W020111010316254636870.gif
W020111010315716261851.gif
W020111009640580160263.jpg
W020111010586855069915.jpg
首页 > 专家视点
 
宋文静:搜狗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解析
2015-09-29 17:34:00

 一、  案情简介

2011年,用户在正常安装搜狗浏览器时,360安全卫士弹窗显示针对搜狗浏览器的负面信息,阻碍了用户正常安装和使用搜狗浏览器,并阻碍用户主动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2013年搜狗公司以奇虎科技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北京二中院判决认定,奇虎360安全卫士阻碍搜狗浏览器正常安装,并阻止用户将搜狗浏览器设为默认浏览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奇虎360赔偿搜狗510万元经济损失。随后,360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5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360的行为超出安全软件的合理限度,剥夺了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了公平、平等的竞争原则,对搜狗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驳回奇虎360一切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判令其支付搜狗510万元经济赔偿。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几点:

1、奇虎科技是否通过360安全卫士阻碍搜狗浏览器正常安装、阻止搜狗浏览器设为默认浏览器,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本案中关于奇虎360安全卫士阻碍搜狗浏览器正常安装行为,搜狗公司诉称,搜狗公司与奇虎360公司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相似,具有竞争关系。自2011年以来,奇虎360利用其作为安全软件研发及服务提供商的“监督者”地位,诱导利用360安全卫士阻碍用户正常安装和使用搜狗浏览器,阻碍用户主动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破坏用户对搜狗浏览器的安装、使用,从而达到其推广360安全卫士、360安全浏览器及提高奇虎360公司商誉的目的。

奇虎360认为:360安全卫士只有在修改默认浏览器设置时才会弹出相应提示,但该提示并不阻碍搜狗浏览器的下载安装,默认浏览器的变更属于电脑设置的重大变化,对此进行提示是安全软件的基本功能,360安全卫士软件所做提示是客观、中性的,符合安全产品的正常技术特征,并不影响用户使用搜狗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即使360安全卫士做出相关提示,用户依然可以通过提示顺利获得搜狗公司的服务,因此,奇虎360亦未对用户的选择进行干预和引导。

法院审理认为:360安全卫士软件对修改默认浏览器的行为向用户进行提示,具有正当意义。但该提示行为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应充分保证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不能成为阻碍竞争对手、推广自己产品的手段。在该案中,360安全卫士软件在用户进行搜狗浏览器的修改、安装时,某些风险提示弹窗中表明,搜狗浏览器为木马或存在安全威胁。因此,该行为已经使网络用户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搜狗浏览器软件产生负面评价和安全方面的怀疑,其虽未直接阻止用户安装搜狗浏览器,但客观上诱导网络用户放弃使用搜狗浏览器或放弃将其设为默认浏览器,已经构成了对搜狗浏览器软件的虚假描述,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搜狗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关于奇虎360公司不经弹窗直接阻止搜狗浏览器设为默认浏览器行为,搜狗公司诉称,如果用户在一键安装搜狗浏览器的过程中,做出不允许其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选择后,再用其他方式意图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时,360安全卫士软件会在不做任何提示的情况下直接阻止用户的设置,使其操作无效。奇虎360公司认为,360安全卫士软件提示框善意且醒目的告知用户搜狗浏览器将被设置为默认浏览器,并为用户提供了“允许本次操作”或“阻止本次操作”的选择,用户容易发现并阅读提示内容作出选择。若用户选择提示框中的“允许本次操作”,即可将搜狗浏览器安装成功并设置为默认浏览器。奇虎公司并无阻碍、拦截行为,更未直接改变用户选择。

法院审理认为,奇虎360不经弹窗提示,直接阻止用户通过弹窗方式和工具栏方式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行为,客观上将导致用户放弃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甚至降低对搜狗浏览器的评价,进而给搜狗浏览器造成市场用户数量、市场占有率降低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直接或间接商业利益损失,从而增加奇虎科技自身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关于奇虎科技对不同厂商的浏览器产品区别对待的涉案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搜狗公司诉称,360安全卫士软件对待不同企业的浏览器并非一视同仁,其对360浏览器和IE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的过程就不做任何提示。

奇虎360公司认为,奇虎360是安全软件提供商,其自身即可甄别软件的安全性,之所以不提示IE浏览器和360安全浏览器,是因为其认为上述两款浏览器是安全的,无需提示。而搜狗浏览器是否安全无法辨别,因此给予提示。

法院审理认为,一方面奇虎360以提供安全软件为由,来辨别其他软件是否安全,另一方面奇虎360也提供非安全类软件,与其他非安全类软件进行直接的竞争,显然奇虎360的这个地位和身份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况且在本案中奇虎360已经偏颇做出了自家的软件是安全,而搜狗浏览器可能有风险的结论,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违背了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禁止。

2、奇虎科技是否通过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实施了损害搜狗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从而构成商业诋毁。

本案中,搜狗公司诉称,奇虎360在其360官方微博发布言论称搜狗输入法捆绑浏览器、搜狗浏览器无360安全卫士无法卸载、破坏用户习惯并屏蔽安全软件的防护,导致用户电脑处于安全威胁之中。

奇虎360公司认为,360安全卫士软件的提示功能属于技术创新,而非功能掩盖下的不正当竞争。若取消安全软件的此类提示,将会导致软件厂商将浏览器随意植入用户电脑,损害用户利益。还将导致大企业依靠优势产品捆绑其他互联网产品,形成大企业垄断,破坏竞争环境,阻碍创新。微博中言论为客观事实,没有使用任何贬损性言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搜狗输入法在安装和升级的过程中均向用户提供了是否安装搜狗浏览器的选择权,并非“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捆绑浏览器以及篡改用户默认设置”,不涉及360官方微博所述“以升级输入法和更新词库为由强行捆绑浏览器以及篡改默认设置”。因此,奇虎360通过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所发表的言论,不符合客观实际,且相关用语带有明显的贬损和诋毁性质,损害了搜狗公司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

、相关思考

1、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加剧,法律亟需完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企业不断推出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企业之间为开拓市场、争夺网络用户等引发的竞争异常激烈,也加剧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势蔓延迅速。除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拓展之外,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也时有发生。除了本文中的案例外,比较典型的还有腾讯与奇虎360 关于“扣扣保镖”的不正当竞争案,百度与奇虎360关于Robots 协议案件,优酷诉优视关于UC浏览器提供优酷视频下载,金山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广告不正当竞争案,搜狗诉360篡改用户默认设置不正当竞争等案例。此类案件80%以上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规定,而适用该法具体规定的案件比较少。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律在这一领域的缺失以及运用现有法律所存在的不确定性也在某种程度上令互联网企业擦边球、钻法律空子,在网络环境下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将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增加到类型化条款中,从而弥补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解释性适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缺陷,更充分发挥法律的预期调整作用。

2、司法审判中法院可适当使用诉前禁令

我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使“诉前禁令”引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有了法律依据。

2014年,北京海淀法院在对百度诉奇虎案和优酷诉优视案中都使用了诉前禁令。北京一中院在奇虎诉百度的两起案件中,也适用了诉前禁令。因此,对于部分类型化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已经有法院在先判决将其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只要原告提交的担保金足以弥补被告放弃相关市场带来的损失,就应当裁定准许诉前禁令,当然诉前禁令应限制在一定时间内,超过一定时间,原告应追加担保金。这样既可以预防原告拖延诉讼,也能防止一方“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局面的出现。进而保护互联网企业的利益、用户利益。维护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最终为中国互联网行业树立公平、有序的竞争准则。

3、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

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必须要知法并严格遵守平等、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市场秩序和行业规范,进行公平竞争。而不是打擦边球,进行恶性竞争。恶性竞争只会损害声誉,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因而,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尊重用户,在提供互联网服务的质量方面进行竞争,积极创新,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客户粘性。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保障消费者选择权或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标,在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过程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从现实来看,在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用户往往变成了互联网企业的利益牺牲品,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常常在这些竞争行为中被侵犯。因此,理应从法律层面给予用户更多保护,在衡量互联网企业的相关行为时,用户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及其受害程度需要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北大知识产权学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浙江工业大学奉化智慧经济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Copyright 2011-2015 浙江工业大学奉化智慧经济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62304259
技术支持:浙江工业大学奉化智慧经济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信息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