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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颖:美国遏制专利滥诉的相关法案
2015-09-29 17:33:00


专利流氓越演越烈,随之而来的专利滥诉急剧增加,给美国创新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1]。据RPX公司发布的《2014NPE诉讼报告》(《2014 NPE Litigation Report》)显示,2014年美国大约有4500件专利诉讼案件,其中NPE发起的占到了63%2791件)[2]。美国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近年来不断提出各种相关法案,以遏制专利流氓的滥诉行为。美国今年通过的相关法案有:H.R.9号《创新法案》(《Innovation Act》)、S.1137号《保护美国人才和企业家法案》(《Patents Act》)、H.R.2045号《打击无赖和模糊律师函法案》(《TROL Act》)和S.632号《强大专利法案》(《STRONG Act》)。

201564日,《保护美国人才和企业家法案》(Protecting American Tal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Act of 2015),即S.1137号《Patent Act》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16票赞成4票反对的结果获得通过,本刊将从六个最具影响的方面对该法案加以介绍。

一、起诉要求Pleading Requirements

《保护美国人才和企业家法案》规定了原告在专利侵权起诉书中需要提供侵权诉讼的详细信息:包括指控涉案的权利要求、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服务、逐项解释每项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服务具体为何侵犯涉案的权利要求。如果原告在专利侵权起诉书中未给出上述信息,地方法院可直接拒绝受理,除非原告给出了大部分主要信息并给出无法提供个别信息的合理理由。

专利流氓通常会利用一些劣质专利对企业进行诉讼威胁,起诉书中不会写明指控涉案的权利要求以及为何侵权等信息,而这些信息是判断侵权专利质量的关键。受到起诉威胁的企业,往往迫于高额诉讼费用以及冗长诉讼流程被迫和解,专利流氓屡屡利用这些劣质专利获利。上述规定要求原告提交清楚详细的专利侵权起诉书,增加了专利侵权诉讼立案的难度,间接规制了专利流氓轻易起诉获利的模式。

二、披露专利权持有人信息(Patent Ownership

《保护美国人才和企业家法案》规定了原告在专利侵权起诉案件开始时需要向法院提供专利权持有人信息、专利受让人信息、专利被许可人或实施人信息、以及与该专利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信息。

上述规定要求原告披露专利权持有人等相关信息,合理限制了专利流氓借壳诉讼的隐蔽模式,以便披露出真正发起威胁的原告。如高智公司通常操控其拥有的1200多家空壳公司进行诉讼,其中典型案例是高智公司操控一个成立仅12天的空壳公司Oasis ResearchAdrive案。

三、客户诉讼中止(Customer Stay

《保护美国人才和企业家法案》允许侵权产品制造商(manufacturer)参与到相关诉讼中来,这样零售商和最终用户retailer or end user)能够联合大型制造商有效抵御专利流氓的侵扰,提高零售商和最终用户的应诉能力。

专利流氓习惯忽视产品制造商而直接起诉零售商和最终用户,考虑到大型制造商通常资金雄厚、应诉能力很强,专利流氓往往会选择绕过强者,而直接起诉那些使用侵权产品的零售商或最终用户。零售商和最终用户因为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或复杂流程,而与专利流氓迅速达成和解。该规定实施后,大型制造商可以作为零售商和最终用户的保护伞,共同抵御专利流氓的胁迫,直接规制了专利流氓通过胁迫零售商或最终用户获利的模式。

四、取证限制(Discovery Limitations

《保护美国人才和企业家法案》规定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有权力要求对方出具关键性证明文件(core documentary evidence),同时各自承担取证费用,并且法庭将慎重考虑哪些证据是关键必要的。如果一方愿意支付合理的取证费用且对方同意配合,也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补充证明文件(additional document discovery)。

取证过程通常是美国法院诉讼中费用最高耗时最久的环节,而且诉讼中取证不对称往往被告负担更重,原告则因为没有实施行为负担很小,而被告则无力承担海量的取证环节。上述规定通过限制取证的范围和转移取证的成本,达到直接规制专利流氓通过取证环节给企业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

五、费用转移(Fee Shifting

地区法院要求败诉方承担相关诉讼费用,除非败诉方的诉讼请求善意且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败诉方才可以免于支付诉讼费用。同时如果原告单方面试图寻求和解以撤销诉讼,此时原告需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通常诉讼双方需要支付各自的法律费用,往往企业与专利流氓妥协比起积极应诉在经济上会更为划算。以美国337调查为例,通常一个案件至少需要上百万美元的应诉费用,并且即使被告最终胜诉,为此支付的上百万美元应诉费也无法获得补偿。因此,专利流氓偏好将美国337调查作为压制和要挟企业的手段,企图通过高额的诉讼费迫使企业放弃应诉,主动寻求和解。上述规定可有效规制专利流氓企图通过高额诉讼费用迫使企业放弃应诉的商业模式,专利流氓在起诉前需认真核查胜诉的可能性,否则一旦败诉将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

六、规制滥诉专利律师函Regulation of Abusive Demand Letters

《保护美国人才和企业家法案》明确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发送不公平专利律师函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该法案首先要求专利律师函清楚,其次要求专利律师函公平。如果发出的专利律师函最终被认定为是不公平的,FTC依据该法案有权据此进行处罚。

专利流氓通常在起诉前不会就侵权进行认真调查,而是选择直接向企业发出专利律师函进行敲诈。NPE发起的诉讼占比之高,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其发出的滥诉专利律师函。该法案的上述规定明确赋予了FTC规制专利律师函的权利,直接限制专利流氓利用模糊不公平专利律师函来威胁企业从而获利的模式。早在2015429日通过的《打击无赖和模糊律师函的法案》也就相同问题提出了一致的限制决定,旨在打击非法专利律师函,保护企业免受专利流氓的侵犯。

结语

《保护美国人才和企业家法案》相比之前出台的《创新法案》更加全面,如增加了对模糊专利律师函的规制。然而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如没有对专利诉讼审判地进行限制,目前接近一半的诉讼都是在倾向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德州东区法院提起。此次通过的法案其可操作性及实际效果还有待司法实践,还需在打击专利流氓滥诉的操作过程中不断完善。



[1] http://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docs/patent_repor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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