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于2013年1月3日发表声明称,谷歌公司已经同意与FTC达成和解协议,以结束FTC对其长达19个月的反垄断调查。
一、事件简介
2011年6月,FTC开始对谷歌展开反垄断调查。调查主要集中在三方面:谷歌是否阻碍竞争对手使用其收购的摩托罗拉公司的必要专利;谷歌是否不合理的限制广告商在其他广告平台投放广告;谷歌是否滥用其在互联网搜索市场的主导地位,在搜索结果页面中重点显示自己的服务,同时降低竞争对手网站的排名或掩盖竞争对手网站的链接。
2013年1月3日,FTC得出调查结论,认为谷歌并未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主导地位,操纵搜索结果、打击竞争对手,因此宣布终止对谷歌的调查。同时,FTC与谷歌达成和解协议,谷歌做出承诺将对搜索、在线广告等业务进行调整以消除反垄断机构的担忧,并保证将在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下授权他人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二、谷歌与FTC达成和解协议详情
谷歌与FTC达成和解协议,谷歌承诺将实施相应的措施以解除FTC对其可能会扼杀智能手机、平板、游戏设备市场以及在线搜索广告市场竞争的担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详情具体如下:
(1)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方面
2012年,谷歌花费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移动公司,同时获得了摩托罗拉移动公司超过24000项专利及专利申请,其中数百项专利是无线连接与互联网相关技术标准需使用的基本专利。谷歌此前就这些标准必要专利向联邦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提起诉讼,以寻求对竞争对手使用这些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FTC认为谷歌的这种专利劫持(patent hold-up)行为如果不受到限制,将会使谷歌的竞争者支付更高额的专利使用费才能使用谷歌所拥有的这些标准必要专利,最终这些代价将会传导到消费者身上,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为消除FTC的担忧,谷歌做出承诺:将不会通过联邦法院或ITC向专利被许可方寻求禁令,来阻碍之前已承诺的在FRAND原则下专利被许可企业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
(2)内容抓取及AdWords API的使用方面
对于谷歌抓取其他网站内容摘要的做法,此前曾引发了Yelp等网站的投诉,也是此次FTC调查的一个重点。谷歌对此做出承诺:在90天内,将在网站上发出给予其他网站所有者“退出(opt out)”选择的通知。只要网站所有者选择“退出”,其网站内容将不会被谷歌的“网络爬虫”所抓取,也不会在谷歌的“Covered Webpages”上予以呈现。
FTC此前还担心谷歌对其AdWords平台API接口使用的合同相关规定,将会使广告商很难同时管理其在AdWords平台及其他广告平台上的广告活动,可能会对搜索广告市场的竞争造成损害。谷歌做出承诺:将在60天内,从《AdWords API服务条款》Section III(2)(c)(i-ii)中移除关于限制广告商使用AdWords API的相关条款。此外,谷歌还承诺将不会在《AdWords API服务条款》中添加任何新的条款,或者要求AdWords API的使用者需采用新的技术等,来阻碍广告商对其广告活动拥有更多的控制。根据谷歌和FTC达成的和解协议,广告商不仅可以将广告活动从Google Adwords 移出至别的广告平台中去,还可以利用谷歌的API接口开发自己的软件程序以自动管理和优化他们的广告投放。
(3)搜索结果的呈现方面
三、事件评析
(1)知识产权滥用的垄断行为引起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
在信息通信产业,企业间的竞争不仅仅局限于产品或服务的竞争,知识产权层面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反垄断监管机构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也更加密切关注。同时在反垄断法具体适用时,监管机构也注重在不同权利间取得平衡,兼顾知识产权、标准与垄断之间的关系。2007年,美国司法部和FTC联合公布《反垄断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与竞争》,提出在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交叉领域,将继续以合理原则指导反垄断执法,以确保在保护竞争的同时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激励,达到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2013年1月8日,美国司法部和美国专利商标局联合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基于FRAND原则下获取救济的政策声明》,对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专利劫持行为对竞争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权利人能否通过申请禁令的方式来获取救济进行了分析。2011年,欧洲委员会发布《企业间横向合作协议的反垄断评估指南》,增加了关于技术标准制定领域的竞争法适用规则,包括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和许可,以及判断“合理”专利授权费用的参考方法等。本案中,FTC对谷歌收购的摩托罗拉移动标准专利的使用进行了密切关注,并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行使知识产权不能损害市场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2)在垄断行为的认定上,监管机构会适用合理原则综合考量
在判定谷歌是否滥用其在搜索市场的优势地位时,FTC适用合理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得出最终结论:FTC认为,判定谷歌是否滥用其在搜索市场的优势地位来阻碍竞争,关键问题在于判定谷歌调整排名算法的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排除已存在或潜在的竞争者,还是为了提高其搜索产品的质量,最终优化所有消费者的使用体验。FTC认为基于现有证据以及其他搜索引擎也采取类似做法来看,谷歌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提升自己搜索产品的质量,损害到独立竞争对手只是这一行为的附带产品,而非谷歌的主要目的,因此谷歌的行为最终促进了消费者福利,不构成垄断。在信息通信产业,技术的发展速度非常之快,导致经营者自身产品的优化和调整速度也非常之快;同时,平台化发展趋势使企业面临的竞争者的范围也处于不断的动态变化中,这对反垄断法的适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监管机构也需运用合理原则综合各种考量因素来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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