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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春丽:ITU内部知识产权披露管理分析
2011-10-18 00:00:00

一、前言


    一个产业成熟的技术标准,里面往往集中着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制度又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因此,谁能推出被市场所接受的标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标准战略,才能牟取最大的商业利益1。标准本身的这种社会性、统一性与知识产权既有的排他性之间存在着竞争与冲突,因此标准组织制订合理的知识产权政策和规则并予以协调就显得非常迫切与重要。
    在现有的标准开发过程当中,标准组织要求知识产权拥有者去披露他们认为对于执行标准是必要的专利。如果标准中包含有专利,则要求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条件下许可他们,可以有或者没有金钱补偿,即FRAND原则。但是有人认为这些条款是不充分的,他们认为如果不清楚执行标准的成本信息,那么就不能有效的执行标准2。因此鼓励事前披露是现有标准组织应对IPR给标准制定带来的风险中比较通用的做法。
    ITU一直在鼓励相关的专利权人进行事前披露,并建立了IPR声明数据库,公开在ITU披露的专利和软件着作权,方便使用标准的个人或团体了解相关的IPR情况。我国也一直在积极参与ITU的各项活动,截止到目前,我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ITU的专利声明数量有18项。   
    由于对披露程序管理的不规范,使得我们在ITU声明数据库中看到了一些早已过期的或重复的声明,这样就直接影响到了使用标准中IPR的被许可人的判断力。在2008年6月ITU的AHG(知识产权特别小组)会议上就提出“仍然需要有一个如何处理TSB(ITU标准化局)收到的披露专利的文档。。。以便AHG能够对可能的不同寻常的情形进行反馈,这种情形在指南中可能认为是合适的”3,基于当时的分析结果,ITU在2009年5月对披露流程进行了规定。本文通过对其披露流程的介绍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我国通信行业在参与国际标准组织活动时和在ITU披露专利时提供一些参考。


二、ITU的IPR披露原则


    ITU对披露专利的管理是基于其知识产权政策的披露原则来组织实施的,因此深刻理解其内涵将会非常有助于了解管理流程,即基本原则为:
    1、 尽早披露原则
    根据2007年公开的ITU/ISO/IEC共同专利政策的规定,TSB并不提供权威或者全面的专利或者相关权利的有效力、可信性或者范围等方面的信息,但会尽可能公布有用的信息。因此,任何提出标准建议的组织成员应从一开始起就要提供所有相关的已知的或者正在申请中的专利信息,尽管TSB不负责证明这些信息的有效性。
    2、 只对收到的信息进行披露原则
    ITU不负责对标准进行专利检索。ITU只在相应技术组内征集专利信息,即任何标准组织的成员或部门成员意识到要提议批准的建议草案中部分或全部的包含了属于他们的或其他成员的专利时,应该在建议书批准之前将相关信息通知标准组织。可以使用标准组织的“专利陈述和使用许可声明”表格通知标准组织。如果第三方主动向ITU披露专利,也会进行披露,但这类的专利数量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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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ITU的IPR披露的管理流程

 

    1、原有的披露管理缺陷
    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下,ITU要求持有专利的成员或非成员组织要依据标准组织建议,向其提交“专利陈述和使用许可声明”表格。为了保持稳定,一旦一个新的或修改的建议被批准后,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不能要求对新建议进行修订或对建议的修改部分进行修订,除非建议的修改是对前一次批准过程中所达成协议的补充而不是改变,或者是发现了有重要的错误或疏漏。
    一般来说,标准组织出台的各项政策都是各利益方共同商讨和协调的产物,因此尽管ITU的这种IPR披露声明的处理过程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对标准中专利的正常管理,但在其管理流程上还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为:
    (1)如果一个组织针对同一个建议书又做了另一个声明,但是这个后来的声明包含了原始声明列表(可能附加有额外的)中的一些(不是全部)专利,那么目前TSB将把该专利作为一个单独的声明事件来处理。
    (2)没有对谁有权利去修正一个组织的联系信息的指导意见,同样也没有明确应当通知谁的指导意见。
    (3)没有对声明IPR的拥有权转让的记录的指导意见。
    (4)在表格中没有声明它是一个对以前声明的一个修订版本的机会。
    (5)声明的最小单位是一个工作产品,对于怎样将这样一个工作产品分成不同的工作产品没有指导意见。
    (6)当有一个新的专利声明进来时,TSB的工作人员有能力识别“外来副本(foreign counterparts)”,然而,声明人没有能力去识别哪一个专利是“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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