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二、ITU的IPR披露原则
三、ITU的IPR披露的管理流程
1、原有的披露管理缺陷 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下,ITU要求持有专利的成员或非成员组织要依据标准组织建议,向其提交“专利陈述和使用许可声明”表格。为了保持稳定,一旦一个新的或修改的建议被批准后,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不能要求对新建议进行修订或对建议的修改部分进行修订,除非建议的修改是对前一次批准过程中所达成协议的补充而不是改变,或者是发现了有重要的错误或疏漏。 一般来说,标准组织出台的各项政策都是各利益方共同商讨和协调的产物,因此尽管ITU的这种IPR披露声明的处理过程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对标准中专利的正常管理,但在其管理流程上还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为: (1)如果一个组织针对同一个建议书又做了另一个声明,但是这个后来的声明包含了原始声明列表(可能附加有额外的)中的一些(不是全部)专利,那么目前TSB将把该专利作为一个单独的声明事件来处理。 (2)没有对谁有权利去修正一个组织的联系信息的指导意见,同样也没有明确应当通知谁的指导意见。 (3)没有对声明IPR的拥有权转让的记录的指导意见。 (4)在表格中没有声明它是一个对以前声明的一个修订版本的机会。 (5)声明的最小单位是一个工作产品,对于怎样将这样一个工作产品分成不同的工作产品没有指导意见。 (6)当有一个新的专利声明进来时,TSB的工作人员有能力识别“外来副本(foreign counterparts)”,然而,声明人没有能力去识别哪一个专利是“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