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调研发现,有30%的专利权人都遭遇过专利权被侵权的情况,而其中只有10%的被侵权人采取了维权手段。这是记者从此间召开的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纪念南湖论坛十周年暨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上获悉的。
97%专利判决采取法定赔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近期完结的关于近五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侵权赔偿研究,发现“只有10%的专利权人采取了维权手段”。该研究梳理了2008年以来我国共4700多件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在内的实际司法判例,发现专利领域的以下问题尤为明显:97.25%的专利判决都采取了法定赔偿的方式。
所谓的法定赔偿,是指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而如果按照第一款的规定,那么最后得到的赔偿可能远远高于法定赔偿额。即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非依法定赔偿额平均为15万
为什么大量的判决会适用法定赔偿?上述研究的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詹映副教授分析,举证难和司法保护支持力度不够合力产生了上述结果,“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究竟获得多少利益,通常只有侵权人自己才最清楚,外人很难知晓。而在举证难之外,法官在适用证据规则时又相对保守,大多数原告在主张赔偿额时都是以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作为计算标准,但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以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否定其采用的计算标准,转而适用法定赔偿,并倾向于较少的赔偿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自2008年以来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的平均赔偿额只有8万元,通常只占到起诉人诉求额的1/3甚至更低。“而专利权人从申请一件发明专利到维持20年的申请和维持费即交给知识产权局的都不低于8万元。”詹映说。
詹映表示,法定赔偿原本是一个兜底的条款,结果在专利权司法保护里变成一个主要的手段,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注意。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也直言对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担忧,“侵权现象仍然很多,与赔偿额过低对侵权人无法起到震慑作用不无关联”。
事实上,即使非依法定赔偿判赔的数据,也并不令人振奋。“采用各种判赔标准的专利权总体侵权获赔平均额只有15万元。”詹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