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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授权擅卖版权“音集协”败诉宁波
2012-05-11 09:37:00      来源:宁波日报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对一起音像作品着作权纠纷的判决结果。令人关注的是,本案被告之一,以保护音像作品着作权为己任的中国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却因侵犯原告的音像作品着作权被判败诉,赔偿损失2.5万元。

  兜底条款能否“兜底”?

  去年10月,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水田公司,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浙江的版权代理机构)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位于宁波天伦广场的嘉乐迪量贩KTV的曲目库中有一张《EQ乐宴全系列(一)》的音乐电视专辑共41首歌曲,其着作权人为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嘉乐迪无权擅自使用。

  对于水田公司的起诉,嘉乐迪深感意外和委屈,因为他们已向中国音像着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音集协”交纳了一揽子卡拉OK曲库曲目使用费,其中包括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使用费。而且,“音集协”在其发布的有关使用音像作品法律责任的“兜底”条款中称:KTV经营者支付版权使用费后,在许可使用期间以约定方式使用作品时,如果有非会员单位音像权利人以侵犯着作权为由起诉KTV经营者,由“音集协”负责协调解决。

  “无因管理”能否成立?

  今年2月,本案开庭时,被告之一“音集协”辩称,他们是音像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向KTV经营者发放了一揽子许可,并一揽子收取着作权使用费,这是目前法律框架下行使着作权集体管理职能最实际可行的办法,符合法律上的“无因管理”原则。

  但原告认为,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未加入“音集协”,所以,“音集协”所主张的“无因管理”并不存在。

  判决:KTV免赔,音集协担责

  法院认为,“音集协”虽然是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其向使用者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仅以得到会员的明确授权为限。在本案中,“音集协”未经授权,擅自许可,侵犯了合法权利人的着作权,构成侵权,应予赔偿。

  对于另一被告嘉乐迪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其与“音集协”签约时已支付了对价,“音集协”没有向其提供管理范围内的作品清单,出于对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赖,嘉乐迪公司并不知道涉案音乐作品未在“音集协”的管理范围内,嘉乐迪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都构成侵权,嘉乐迪可免于赔偿,“音集协”赔偿原告2.5万元。

  名词解释/无因管理

  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有一个前提,即如果管理人不实施管理行为,就会使被管理者产生损失。(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钟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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